当婚姻走到尽头,夫妻可选择协议离婚或者起诉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对于协议离婚的类型,夫妻之间关于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均已经达成一致,而起诉离婚的夫妻则在分割财产或子女抚养间存在较大争议,尤其是孩子抚养权间的争议。
对于双方都争取孩子抚养权的离婚争议案件,法官可依据对子女有利原则分配给父或母一方(综合考虑双方经济条件、孩子的成长环境等因素)。
但是对于夫妻双方均主张无力抚养,应由对方抚养的案件,又应该如何处理?也会依据双方经济条件、成长环境等因素进行强制判决吗?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在司法实务中,对于父母双方均不主张抚养权的离婚案件,法院在裁判文书中大多采用不允许离婚的方式驳回原告起诉。
张某与李某离婚案件中,张某起诉离婚,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生儿子(李某一患有先天智力低下)由父亲李某抚养。被告李某在庭审中同意离婚,对孩子抚养问题辩称因儿子智力低下,需要专人照顾,而其父母年事已高,无能力帮助其抚养孩子。如其单独照顾智力低下的儿子,就会失去工作,进而失去生活来源,应由原告方抚养,因原告(女)方父母较为年轻,有能力辅助原告抚养孩子。原告称其父母年龄渐长,且父母一方已身患重疾,无能力对其辅助抚养子女。
由于原被告双方对子女的抚养权无法达成一致,法院以未成年人抚养责任的正确落责优先于成年人身份关系的解除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述。
对于本案结果,原告十分不满,认为被告方的经济能力明显强于己方,而且被告父母虽然年老,但身体健康,比起自己病弱的父母明显更有能力帮忙照看智力低下的孩子,为什么不能强行判决给男方?
对于本案的裁判逻辑,是年幼子女(智力低下)抚养责任的正确落责优先于成年男女婚姻关系的解决。在法官的裁判逻辑里,夫妻双方均有抚养孩子的义务,如双方都拒绝抚养子女,强行裁判一方抚养,那么如何确认强行判决承担抚养责任的一方能够妥善的照顾好子女?因而,在该类案件中,如双方不能解决好孩子的抚养问题,那么双方就应继续共同抚养子女。
法条依据:《民法典》第1058条: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1084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引用法条
民法典1084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