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旨在加强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女性的特殊保护。以下是该罪名的关键信息:
犯罪构成
主体:对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
对象: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
行为: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不要求违背其意志。
主观方面:故意,包括明知对方年龄及利用特殊职责关系。
法定刑
一般情形: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同时构成强奸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益保护
主要保护未成年女性的性自主权及身心健康。
强调特殊职责关系中的权力不对等,即使未成年女性“同意”,也可能因隐性强制而构成犯罪。
司法实践要点
年龄认定:以行为时为准,若行为时已无特殊职责关系,一般不构成本罪。
情节恶劣:包括多次侵害、造成怀孕或严重身心伤害、利用特殊身份哄骗等情形。
证明责任:需证明特殊职责关系及性行为的存在,未成年女性的“同意”不影响定罪。
该罪名的设立体现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特殊保护,通过限制特殊职责人员的行为,维护未成年女性的合法权益。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