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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地犯罪构成以及司法实践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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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9 14:46:05

王瑞

王瑞 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旨在加强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女性的特殊保护。以下是该罪名的关键信息:

  犯罪构成

  主体:对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

  对象: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

  行为: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不要求违背其意志。

  主观方面:故意,包括明知对方年龄及利用特殊职责关系。

  法定刑

  一般情形: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同时构成强奸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益保护

  主要保护未成年女性的性自主权及身心健康。

  强调特殊职责关系中的权力不对等,即使未成年女性“同意”,也可能因隐性强制而构成犯罪。

  司法实践要点

  年龄认定:以行为时为准,若行为时已无特殊职责关系,一般不构成本罪。

  情节恶劣:包括多次侵害、造成怀孕或严重身心伤害、利用特殊身份哄骗等情形。

  证明责任:需证明特殊职责关系及性行为的存在,未成年女性的“同意”不影响定罪。

  该罪名的设立体现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特殊保护,通过限制特殊职责人员的行为,维护未成年女性的合法权益。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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