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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定义性骚扰及构成要件

#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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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11:34:45

董嘉欣

董嘉欣 律师

北京观韬中茂(广州) 律师事务所

  首先根据学理观点,所谓性骚扰,是指以身体、语言、动作、文字或者图像等方式,违背他人意愿而对其实施的以性为取向的有辱其尊严的性暗示、性挑逗以及性暴力等行为。

  我国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将禁止性骚扰明确规定在人格权编中,明确界定性骚扰为侵害人格权的行为,一种侵权行为,并不限于工作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性骚扰的基本构成要件(1)性骚扰的主体:主要是妇女。《妇女权益保障法》,该法第23条规定了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但民法典未对受害者主体作出限制。(2)性骚扰是与性有关的行为。(3)行为是违背他人意愿的。性骚扰行为具有违背他人意愿的特点,这一特点将两厢情愿的与性有关的行为与性骚扰区别开来。性骚扰与异性间的调情、打情骂俏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可致当事人产生厌恶感,造成不同程度的心理不良反应,如愤怒、恐惧、焦虑、忧郁等。

引用法条

《妇女权益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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