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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再审可以组织听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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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10:27:42

王瑞

王瑞 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对以下列事由申请再审的案件,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听证:(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第十九条合议庭决定听证的案件,应在听证5日前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条听证由审判长主持,围绕申请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

  第二十一条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询问、听证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出的,裁定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不参加询问、听证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出的,视为放弃在询问、听证过程中陈述意见的权利。

引用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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