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观点】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和答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王某与樊某之间的关系性质以及案涉款项是赠与款还是嫖资。首先,从王某与樊某的相识方式及交往经过看,王某系通过招嫖与樊某相识,且在微信聊天过程中多次提及樊某和其他嫖客睡觉、被男人包养以及不耽误樊某挣钱等话题,可见王某清楚地知道樊某的身份系性工作者。其次,从王某和樊某地位关系看,通常是由王某发起对话以及提出需求,即王某在交往过程中始终处于主动地位,而樊某则一直处于被动迎合地位,包括按照王某要求称其为“老公”,以及在王某对其进行责骂后不作任何反击,可见二人的地位明显不对等,不符合情人关系特征,更接近服务关系。再次,从王某和樊某的角色定位看,虽然王某非常迷恋樊某,一直以男友身份自居,甚至提出与樊某结婚的想法,但是樊某从未将二人之间定位成情人关系,而是一直保持纯粹的交易关系,这一点从20××年5月10日樊某与王某进行微信聊天时坚持要求王某付款后才能上门提供服务及其在王某出现婚姻危机后多次强调双方之间是“买卖关系”等客观事实可以充分体现。最后,从款项交付情况看,王某向樊某转账的时间没有任何规律,不具有定期支付包养费用的特征。转账金额中除了第一次为1300元以及几笔千元以下外,每笔或者每日转账金额至少在5000元以上,符合樊某主张的服务价格。另外,王某曾经通过微信及欠条形式确认欠付樊某款项,该行为明显不符合情人关系特征,反而印证了樊某关于王某拖欠服务费的说法。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虽然王某向樊某转款的时间长、金额大,且相互之间存在情感方面的交流,但是双方之间的关系性质不能仅以王某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应根据双方的客观行为以及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作出判断。结合樊某的职业、双方的相识经过、资金往来情况、微信聊天内容等因素,经过综合判断,能够认定王某与樊某之间并非情人关系,而是性交易关系,案涉款项中除了一审判决认定的购买二手车和共同消费支出外,剩余款项均系嫖资。一审判决对王某与樊某之间法律关系以及案涉款项性质的认定不当,在此予以纠正。王某与樊某实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本院依法将违法线索移送给公安机关处理。
【裁判文书】
吉林中院民事判决书(2025)吉02民终1020号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