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0年12月2日,舒某贵向春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某公司)购买某品牌新能源混合动力越野车。在购车时舒某贵反复询问销售人员和查看车辆宣传册及车辆使用说明书,看好该款车型的主动安全刹车系统。但舒某贵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发现案涉车辆主动刹车安全系统与广告宣传册、车辆使用说明书中所介绍的内容不符,即案涉车辆在车速5公里、距离危险目标20公分时才主动刹车,且该功能时有时无。上述隐患导致舒某贵分别于2021年2月17日、7月7日发生两起交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舒某贵与春某公司就案涉车辆的功能争议经多次协商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春某公司与大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春某公司为其分销商,以下简称大某销售公司),大某汽车有限公司(案涉汽车的生产商,以下简称大某汽车公司)赔偿购车款及其他经济损失人民币228000元(币种下同),并按购车款的三倍赔偿经济损失629400元,支付车辆检测鉴定费10000元及诉讼费。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舒某贵购买案涉车辆实际支付210300元。案涉车辆所附使用说明书载明:“预碰撞安全系统在碰撞发生前向驾驶员发出碰撞警告、在车辆处于危险情况时做好紧急制动准备并帮助驾驶员进行制动和启动自动制动。预碰撞安全系统不能代替驾驶员的注意力……预碰撞安全系统借助车辆前端的雷达传感器探测行驶状况……雷达传感器的最大作用范围约为160m。”根据使用说明书,案涉车辆的预碰撞安全系统分为车距警告、预警、严重警告、自动制动、制动干预、城市紧急制动功能等,其中自动制动功能被激活的车速范围是5-250km/h。湖南某机动车鉴定公司受委托按照说明书说明的预碰撞主动刹车功能,对案涉车辆进行试验性路试,鉴定意见为:“委鉴标的车辆的主动刹车及警示提醒功能在行驶过程中体现失灵,正常触发时与说明书中释明的理想状态下存在极大的功能限制。”综上,法院判决春某公司退还舒某贵购车价款人民币210300元,并支付鉴定费10000元,共计220300元;舒某贵同时退还春某公司所出售的案涉车辆;大某汽车公司对由春某公司履行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春某公司赔偿后有权就该赔偿数额向大某汽车公司追偿。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