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亲生父子关系基于血缘关系产生,无法通过法律程序断绝。即使双方签订断绝父子关系的协议,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但对于拟制血亲的父子关系,如养父子关系和继父子关系,可以依法解除。具体如下:
养父子关系:根据《民法典》第1114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外,根据《民法典》第1115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继父子关系: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断绝继父子关系的程序,但学理上认为,如果继父子双方明示解除关系,并得到法律认可,可以视为断绝继父子关系。实际操作中可能需要考虑家庭实际情况、子女利益保护等多方面因素,并可能涉及法律程序。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