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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无罪案例

#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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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3 15:43:42

韩冰

韩冰 律师

河南归德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自诉人高丽与被告人段保娣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并互相拉扯,高丽右手腕与段保娣持有的袋子中的镰刀相碰受伤,高丽的损伤非被告人段保娣主观故意行为所致,被告人段保娣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案例索引(2019)云2504刑初426号

  基本案情

  自诉人高丽是被告人段保娣丈夫高某1的姐姐。因家庭琐事问题,段保娣与其婆婆发生矛盾,段保娣认为是高丽从中挑拨所致。2019年2月13日,被告人段保娣与丈夫高某1、女儿高某2做完农活后,欲到自诉人高丽家质问,途经弥勒市农贸市场时,被告人段保娣购买了一把镰刀放在手提袋内提着,当日17时许到达高丽家房屋外,段保娣请在高丽家旁带小孩玩的何某1叫高丽出来,高丽从家中出来见段保娣一家三人在路上,段保娣以婆婆把田交给高丽栽种一事发生争吵,双方在争吵过程中发生肢体接触,高丽右手腕与段保娣手提的放在袋子里的镰刀接触,受伤流血,后高某1从中间把两人隔开,双方即停止吵闹,高某1即和村上的刘某将高丽送到弥勒市第一医院救治,高丽住院治疗7天,共支付医疗费人民币12255.68元。高丽医院诊断为:1.右腕部刀伤:桡动脉断裂,桡神经浅支断裂,正中神经部分断裂,拇长展、拇短伸、桡侧腕屈肌、掌长肌肌腱断裂;2.右前臂中段掌侧皮肤撕脱伤。出院医嘱:1.全休2月;2.继续石膏外固定制动3周;3.隔日换药,术后2周拆线;4.按嘱循序锻炼;5.不适随诊。

  法院认为

  自诉人高丽与被告人段保娣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并互相拉扯,高丽右手腕与段保娣持有的袋子中的镰刀相碰受伤,高丽的损伤非被告人段保娣主观故意行为所致,被告人段保娣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辩护人刘跃国认为被告人段保娣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段保娣在本案中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庭审中被告人段保娣其自愿赔偿自诉人高丽60%的经济损失,本院应予准许。自诉人高丽对误工费、护理费的主张过高,本院对其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对营养费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段保娣无罪。

  二、自诉人高丽受伤后的医疗费12255.68元、误工费6700元(100元/天×67天)、护理费700元(100元/天×7天)、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100元/天×7天)、鉴定费1030元、交通费180元(15元/趟,2人竹园往返弥勒3次),共计人民币21565.68元,由自诉人高丽自行承担40%,即人民币8626.3元;由被告人段保娣赔偿60%,即人民币12939.38元(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付清)。

  三、驳回自诉人高丽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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