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美(化名)与阿明(化名)于2016年举办了隆重的婚礼,此后一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直至今日,双方始终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25年,阿美以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由,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其与阿明的同居关系,两人同居期间所生儿子的抚养权归其所有。
法院经审理认为,同居关系自行解除,无需法院判决。该院主办法官向双方当事人明确指出,“同居关系”不同于“婚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案原告同时提出解除同居关系和处理子女抚养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应当予以受理,但是原告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审理范围。
非婚生子女权益受同等保护。而关于阿美争取孩子抚养权,要求阿明支付抚养费的请求。主办法官着重强调,虽然阿美与阿明未登记结婚,所育之子是非婚生子女,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完全同等的法律权利。父母对其负有法定的抚养、教育、保护义务。
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释法明理,引导阿美和阿明将焦点从解除同居关系转移到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实质性解决上,阿美陈述了自己长期悉心照料孩子、与孩子建立了深厚感情等事实,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所生之子由阿美直接抚养,阿明自调解协议生效当月起,每月按时支付固定数额的抚养费至阿美指定银行账户,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同时,阿明在不影响孩子的生活学习情况下对孩子有探望权,阿美应予以配合。该起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