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务关系一般不能直接认定工伤
劳务关系属于《民法典》调整的民事合同关系(如临时雇佣、承揽等),而非《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劳动关系。因此,劳务提供者在工作中受伤通常不能直接申请工伤认定,但可通过以下途径维权:
人身损害赔偿:根据《民法典》第1192条,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双方按过错比例承担责任(例如:雇主未提供安全工具或工作环境存在隐患,需承担部分赔偿)。
诉讼途径: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2.例外情况:特殊情形下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若劳务关系实质符合劳动关系特征(如长期稳定、受用人单位管理、按月领取报酬等),劳动者可尝试通过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再申请工伤认定。
法律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未签劳动合同但具备以下条件可认定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符合主体资格;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如考勤、奖惩等);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