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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43条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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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5 11:06:11

王瑞

王瑞 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以下是对该条款的详细解读:

  条款目的

  保障劳动者权益:通过工会的监督,防止用人单位随意、违法或违约解除劳动合同,确保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性和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促进劳资和谐:使工会在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发挥协调作用,有助于平衡劳资双方的利益,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具体内容解读

  工会的事先知情权: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论何种情形,都必须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将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告知本单位工会。工会有知悉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的权利。

  工会的纠正权:如果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工会有要求用人单位纠正自己行为、恢复劳动关系的权利。工会要求用人单位纠正,必须有充分的理由,并指出用人单位如何违法或者违反约定。

  用人单位的处理义务: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工会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的,用人单位必须认真研究工会的意见,做出答复或者相应的处理。如果工会的意见正确,用人单位应当纠正自己的行为,恢复劳动关系;如果工会的意见不正确,用人单位应当认真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论用人单位纠正自己的错误行为还是向工会解释理由,都必须书面告知工会。

  适用范围

  适用情形:仅针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过错解除)、第40条(无过失性解除)、第41条(经济性裁员)等,不包含协商解除(第36条)或劳动者主动辞职情形。

  主体要求:已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完整程序;未建立工会的按《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等地方规定处理,可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程序替代。

  用人单位合规要点

  程序合规核心要求:通知时点应在解除决定作出前完成通知;通知形式建议采用书面形式并留存送达证据;通知内容需明确解除理由及事实依据。

  特殊情形处理:紧急情况可先口头通知后补书面材料,但需在24小时内完成;工会反对时,应当重新评估解除决定的合法性,必要时调整决定;跨地区用工按用人单位注册地工会管辖原则执行。

  劳动者维权要点

  程序权利主张:可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已履行工会程序的证明;发现程序瑕疵应在争议发生之日起1年内主张权利。

  实体权利保护:关注解除理由与《劳动合同法》第39-41条的匹配性;保存工资单、考勤记录等反证材料。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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