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用工是劳动合同用工的补充形式,但只能在临时性(一般不超过6个月)、辅助性(不属于用工单位的主要工作岗位)、替代性(不需要专业技能)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从事非“三性”工作后,命令劳动者与指定的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并派遣到本单位工作,则应认定为不符合劳务派遣“三性原则”,属于规避法律责任的逆向派遣行为,劳动者自进入用人单位工作起,与用人单位成立事实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用工,在超过一定时限和工作技能的情况下,派遣可能会无效,用工单位需要转换为劳动关系,否则并不能规避劳动关系所需要承担的相关责任。
引用法条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