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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协议约定:对社保再无争议纠纷,劳动者还能投诉吗?

#劳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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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3 10:16:52

郭凯文

郭凯文 律师

山东泰泉律师事务所

  一、双方在离职协议中约定了“无争议条款”,劳动者还继续投诉补缴社保吗?

  可以的,因为依法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所谓双方对社会保险不存在争议、限制主张社会保险权利以及劳动者如果主张就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的约定,都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无效条款。如果公司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劳动者仍然享有向行政部门举报投诉的权利,并不会因为签订了这类协议而自动丧失投诉举报的权利。

  二、劳动者可以投诉补缴社保的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和《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为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并不因双方的约定而免除单位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无效,而“无争议条款”中关于免除用人单位缴纳社保义务、排除劳动者社保投诉权利的部分,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三、劳动者违反约定,继续投诉补缴社保,公司能否要求劳动者赔偿违约金?

  不能,因为公司并不是在什么情况下都能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专项培训、竞业限制外,用人单位不得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也就是说,公司想要主张违约金,仅限于上述两种情形。除此之外,都不得约定违约金。所以,在劳动者投诉补缴社保的情形下,公司无权主张违约金(即使约定了也不受法律保护)。

  四、《离职协议》中的“无争议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该条款无效是否导致《离职协议》整体无效?

  不会,一般来说离职协议中的“无争议条款”和“其他的协议条款”都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即使协议书中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无效条款(例如,约定双方对社保再无任何争议纠纷,劳动者不得投诉举报等条款),但该无效只是部分无效,并不影响其他协议内容的法律效力。除了无效条款外,如果其他条款确实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不存在违反公共利益及公序良俗情形的话,一般情况下都是有效的,并不会因为部分条款无效而导致整个协议无效。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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