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的固定职工是否可以经商,需要分情况来看: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机关工作人员,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范围。这部分人员应当遵守《公务员法》中关于不得“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的规定,通常情况下是不可以经商的。
其他社会团体职工:对于其他社会团体的固定职工,目前国家层面没有统一的禁止性规定。但要判断其经商行为是否违规,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量:
所在地区、行业领域、系统、单位等是否有禁止性规定:不同地区、行业可能有不同的规定,比如某些特定行业的社会团体可能对职工经商有明确限制。
经济行为是否与其履职行为有冲突:如果经商活动可能影响其在社会团体的正确履职、公正履职,比如利用社会团体的资源、信息等为自己或他人的经商活动谋取利益,或者经商活动与社会团体的业务存在利益冲突等,那么这种经商行为是不被允许的。
是否按要求履行过审批手续:如果所在社会团体有相关的审批流程,职工经商需要经过单位批准,那么在履行完审批手续后,经商行为可能是被允许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