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7月,被告人李某某以借用为名将冯某某的众泰牌车辆开走,后谎称该车为自有车辆将该车抵押给田某某借款3500元用于赌博。经认定,该车价格为7000元。2024年12月,被告人李某某以借用为名将贾某某的斯柯达轿车开走,后谎称是他家属车辆将该车抵押给韩某某借款3000元用于赌博。将上述借款输光后,被告人李某某于同日又以借用为名将马某的白色江铃驭胜开走,并谎称该车为他家属车将该车抵押给韩某某借款3000元用于赌博。经认定,涉案二车辆价格为29000元。案发后,众泰车被公安机关扣押后返还车主冯某某,斯柯达轿车被车主贾某某以3600元价格自行从韩某某处赎回,白色江铃驭胜被车主马某以5000元价格自行从韩某某处赎回。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借用他人车辆供自己使用的目的,将所借车辆进行抵押,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诈骗数额为36000元。综合李某某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最终以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其违法所得9500元,依法予以追缴,返还田某某3500元、贾某某3000元、马某3000元。
法官说法
该案是典型的“两头骗”类型的诈骗罪,一方面被告人对车主谎称借车自己使用,实际是借车进行抵押借款行为;另一方面被告人对抵押权人谎称车辆为自己或自己家属所有车辆进行抵押借款行为。对于该类案件的审理,重点在于诈骗数额及被告人违法所得的认定。
第一,对于诈骗数额的认定。存在两种不同观点,有观点认为应当以车辆实际价值与获得借款数额相加作为其诈骗总数,该观点是将该案视为两种犯罪行为,针对车主进行了表面借用实际占有处分的欺诈行为,对于抵押权人进行了隐瞒车辆真实信息骗取借款的欺诈行为应当分别进行评价,对于诈骗犯罪数额合并计算;另一种观点认为仅仅只能依据车辆实际价值价格作为其诈骗数额。本案采用此种观点。因被告人的犯罪目的为借车后进行抵押借款,对于将车辆进行抵押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前一诈骗行为的事后行为,不宜将其作为新的犯罪事实重新评价,因此犯罪数额应为车辆实际价值。
第二,对于违法所得的认定。所谓违法所得,通常指嫌疑人通过犯罪行为所取得的利益。在该案中,虽然车主贾某某和马某以高于被告人李某某通过抵押所借款项赎回自己车辆,但被告人李某某通过诈骗犯罪实际获利9500元,所以其违法所得应为9500元,其中应返还车主贾某某3000元,返还马某3000元。
引用法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