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某公司作为原告,以高某作为被告,有两起劳动争议诉至槐荫区法院。一起是某公司要求高某移交工作期间的程序代码成果,并赔偿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另一起是某公司不服高某作为申请人、自己作为被申请人的仲裁裁决,请求法院确认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无需向高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8000元及拖欠工资8000元。
法院审理:庭审中,承办法官对高某的入职时间、岗位信息、工资情况、离职经过等案件细节进行了全面审理。庭审结束后,法官考虑到两起案件关联紧密,如果能够通过调解的方式一揽子解决,不仅能从根本上消除双方的分歧,也能避免刚结一案、再起一案的事情发生,节约当事人双方的时间和精力。因此法官决定合并调解,力求一次性解决问题。经过法官十几次电话沟通,某公司提出,愿意与高某友好解决,但需高某先交付相关成果;高某表示已完成交付,可配合法院再次交付。没几天,高某将相关成果提交至法院,在法院见证下完成交付事宜。此后,承办法官主动跟进,耐心平衡双方诉求,最终推动双方达成一致:某公司向高某支付相关款项,双方所有纠纷一次性了结,两起案件分别以调解和撤诉方式解决。此案中,承办法官通过两案“一揽子”调解,避免了两次诉讼的重复流程,让当事人免于奔波应诉之累。从推动成果交付到协调款项支付,法官居中调解促成双方互谅互让,不仅高效化解了两起纠纷,更从根本上消除了矛盾隐患,让当事人在便捷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感受到司法温度。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