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10岁的小魏独自在道路上骑自行车时,与行人彭某发生碰撞,造成彭某受伤及自行车损坏。交警部门认定小魏未遵守交通安全有关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彭某无责任。彭某送医后被诊断为左肱骨上段骨折、关节脱位、腰部挫伤等,住院治疗63天,产生医疗费8万余元及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损失。彭某与小魏父母协商未果,故将小魏本人及其父母诉至法院。法院依彭某的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对其伤残程度进行评定。经鉴定彭某构成人体损伤十级伤残。彭某要求小魏及其父母连带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合计11万余元。
法院审理: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小魏的监护人小魏父母赔付原告彭某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及鉴定费共10万余元。该判决已生效。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