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不能任意解除合同,但符合法定或约定条件时可依法解除。
发包人是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发包人有时称发包单位、建设单位或业主、项目法人。所谓任意解除权,是指不需要以对方违约为理由而主张解约的解除权。实践中,发包人往往基于市场变化、资金压力、工程进度等原因考虑解除合同,但这一行为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需要结合具体情形分析。针对发包人是否可以任意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问题,答案是否定的。我国法律并未赋予发包人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合同解除必须符合法定或约定条件。
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性以及防止社会资源浪费的角度讲,应当尽量维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稳定性,承包人准备施工、进场和退场都会带来高昂的成本。如果允许发包人随时解除合同,反而会造成更大的损失,与定作人任意解除合同制度的立法目的相违背。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