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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介服务不如人意,可以退款吗?

#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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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3 16:45:35

李少东

李少东 律师

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

  婚介服务市场的蓬勃发展为单身群体架起幸福桥梁的同时,也催生了新型服务纠纷。当消费者对婚介服务产生质疑,能否要求解除合同?已支付的服务费能否主张返还?近期,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几起涉婚介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案例一:签订婚姻介绍服务合同后第二天想解除合同,可以全额退款吗?

  李某与某婚介公司签订《婚姻介绍服务合同》,合同中约定,合同履行期间非因法定情形擅自解除合同的一方需承担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若李某非因身体状况、生活所迫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原因要求解除或者终止合同的,婚介公司可不退还服务费,且须扣除合同总金额30%作为违约金。合同签订后第二天,李某通过社交平台了解到关于该婚介公司的消极评价,认为其无法提供正规婚介服务,遂通过微信告知该公司工作人员希望解除合同并退款,该婚介公司表示同意解除合同,但需扣除30%违约金。李某以被欺骗为由,向法院主张解除合同并退还全部服务费,并认为案涉合同包含格式条款且显示公平,不应由其承担违约责任。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并未就其受欺骗进行举证,也未以合同撤销的法定情形主张撤销合同,故对其相关主张不予采信。案涉违约条款约束双方行为,并非针对李某,不属于不合理免除或减轻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条款有效。双方签订的案涉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双方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均应依约全面履行合同约定。

  婚介服务合同的履行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李某在签订合同后提出解除合同,某婚介公司亦同意在扣除30%违约金的情况下解除合同,法院对于李某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承担问题。案涉合同已对违约责任做明确约定,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合同磋商、订立的能力,应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后果。但本案中婚介公司尚未开始提供服务,也未有实际损失,故综合合同约定、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最后法院酌定李某承担15%违约金,婚介公司退还合同金额85%的服务费。

  案例二:婚介公司没有提供实质服务,可以退款吗?

  郑某与某婚庆公司签订婚介服务合同,支付8000元的首笔费用。合同存续期间,郑某认为某婚庆公司作为服务方并未提供实质性的服务内容,仅在微信群聊内做推荐,郑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解约退还8000元服务费。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在于通过微信群聊推荐是否属于提供实质性的服务。本案中,双方签订婚介服务合同后,郑某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婚介服务应当包括“推荐引荐人选”“增加曝光度”“情感咨询服务”等内容。婚介公司在服务期内仅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提供服务,完成了初步的信息匹配工作,但缺少个性化的精准匹配,也无法针对个体差异提供情感咨询、约会技巧培训等服务,且未完成合同中关于“推荐人数”“曝光度”等服务内容的约定,无法保障婚介服务效果,也就难以认定为提供了实质性服务。鉴于双方同意解除合同,婚介公司应当退还服务费,但婚介公司已提供部分服务,退还金额应合理扣除相应的服务成本。最终,经法官调解,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同意解除合同,婚介公司同意退还7000元服务费。

  案例三:婚介推荐人选不合心意,如何评价合同履行情况?能否退款?

  徐某与某婚介公司签订《会员服务合同》。合同约定,某婚介公司在服务期内为徐某推荐或引荐人选6人次,方式为:婚介公司依据徐某选择的约见人选名单与约见人选联系,如约见人选同意赴约,婚介公司将安排约见事宜;婚介公司推荐的候选人不完全符合约定的标准,但徐某认可并完成约见的,视为婚介公司提供了一次推荐或引荐服务。服务期间,徐某认为婚介公司推荐的约见对象不符合其择偶标准,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服务费。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婚介公司已推荐3位约见对象,并均已线下约见。3位约见对象均系婚介公司在向徐某发送约见对象相关资料,征得徐某同意后才安排一对一约见。可见,婚介公司已经对约见对象的基本背景和个人体貌特征等信息进行了初步筛选,并非罔顾徐某的择偶要求。并且,对于婚介公司推荐的约见对象,徐某有选择是否约见的权利。若徐某在了解相关信息后拒绝约见,则不能视为婚介公司提供了一次推荐服务。徐某持续接受了婚介公司推荐的三次约见服务,且庭审查明,徐某此后还与其中个别约见对象另有见面。在此情况下,徐某称婚介公司推荐的约见对象不符合其择偶标准,并据此否定婚介公司提供的推荐服务,与合同约定不符,亦缺乏法律依据。故法院认定婚介公司已提供了三次推荐服务,结合案涉合同约定及实际履行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法院酌定婚介公司向徐某返还50%服务费。

  法官说法

  婚介服务合同具有显著人身属性,其顺利履行以双方信任与配合为基础。当消费者对婚介机构丧失基本信任并要求解除合同时,表明合同已陷入履行僵局。鉴于该类型服务合同的特殊性,不仅客观上丧失了继续履行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本质上亦不适宜强制履行。

  鉴于婚介服务市场体量庞大,消费者在追求情感需求的同时需增强风险意识。为保障合法权益,消费者选择婚介机构时应核查其营业执照等资质,将工作人员承诺、个性化需求及权责条款明确写入合同,谨慎提供个人信息并关注保密条款,遭遇侵权时及时留存证据。婚介机构则须恪守诚信原则,提供真实有效的匹配信息并保护消费者隐私,避免夸大或虚假宣传,同时应清晰约定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双方权利义务,通过规范经营构建良性服务生态。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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