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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友突发疾病死亡,同行者是否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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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3 16:44:18

徐洋洋

徐洋洋 律师

山东豪德(济南)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张小伟、彭军、刘政三人同在重庆市大渡口区的一家公司上班,其中彭军还是张小伟的师傅,三人都是“80后”,年纪相仿,关系亲密,经常相约一起钓鱼,每次钓鱼的发起人不固定,有时候一起钓鱼的朋友也不止他们三个。2024年6月3日,彭军提议外出钓鱼,三人相约到重庆市郊区的长寿湖去钓鱼,为了把握最佳的钓鱼时机,当天晚上三人住在了钓点附近。第二天5时许,三人起床之后进行了分工,彭军去采购食物,张小伟和刘政则收拾钓具前往钓鱼点。6时许,张小伟突然感觉身体不适,刘政则在张小伟的请求下帮忙到车上拿药,并将其送回住宿地休息,途中遇到购物返回的彭军。7时14分,彭军微信联系了张小伟的亲属告知病情并询问病史,亲属表示没有发现其有严重的病史。张小伟随后出现大便失禁、发冷等症状,但此时意识清醒的他拒绝了彭、刘二人送其去医院的提议。不久后,张小伟突然开始口吐白沫,7时49分,彭军拨打120电话。8时10分左右,救护车到达后经过抢救即宣布张小伟死亡,最终确认为心肌梗塞引起的猝死。另查明,张小伟随身携带的药主要作用是治疗关节炎和缓解疼痛,与致其死亡的疾病并无关联。张小伟死亡后,其家属认为一同钓鱼的彭军和刘政未尽到救助义务,将二人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48万余元,后又将赔偿金额改为5万元。

  法院审理: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案涉的钓鱼活动并无组织者。三人参与的钓鱼活动具有自发组织、自愿参与、临时性等特征,活动不存在特殊组织结构。彭军未要求其余两人服从组织和管理,在钓鱼活动中不享有管理的权利,也未从中营利,与其余两人地位平等,彭军并非钓鱼活动的组织者,三人之间系结伴同行关系。其次,同行者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三人基于钓鱼爱好结伴同行主要是为了相互照应、友情交际,彼此之间仅存在一般人能够预见的合理注意义务,如对同行者不慎落水、遭遇动物咬伤等显而易见的意外,应该承担及时帮助的合理注意义务。张小伟系无既往病史的中年人,从发病到死亡时间极短,按照专业医护人员的标准要求彭军、刘政预见张小伟死亡的可能性并及时作出反应,显然超出了合理注意义务的限度。综上,法院认为,本案被告并无侵权行为,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之后原告未提起上诉,该案判决内容已经生效。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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