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新房变“闹”房 噪音污染谁之过?

#综合咨询

930浏览

2025-06-23 16:44:00

徐洋洋

徐洋洋 律师

山东豪德(济南)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王某认购了某置业公司开发的某小区1层104号房屋,入住后发现负一楼变压器产生的噪声严重影响正常生活,某置业公司处理后噪声问题仍未解决,王某遂委托某检测公司对房间内噪声进行了检测,结论为负一楼变压器运行对王某所购房屋主卧的500Hz低频噪声超过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规定的夜间限值。王某认为,该变压器由某供电公司安装、验收投入使用,置业公司和供电公司应当共同承担侵权责任,请求法院判令两家公司排除妨碍、消除影响,将变压器迁移至其他区域。

  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存在噪声污染行为,在无其他关于居民楼内变压器等设备产生的噪声评价相应标准的情况下,着眼于保护自然人健康权,切实维护其环境权益,可以参照适用《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评价案涉变压器产生的低频噪声是否超标。王某提交的检测报告参照适用前述标准,500Hz低频噪声超标结果客观存在。某置业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案涉变压器等配电设施的选址、规划设计、选购及安装均由某置业公司负责实施,作为噪声源的建设者,某置业公司损害了王某的健康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虽然某置业公司已将该小区的电力资产移交给供电公司,但未提交证据证明移交时供电设备运行对业主房屋的噪声不超标,即没有证据证明供电公司存在噪声污染行为,因此供电公司不应当承担噪声污染责任。因案涉变压器属共用设施,迁移涉及规划、选址、施工等诸多环节,将会影响其他业主的用电权益,故不宜采用迁移方式,法院最终判决某置业公司采用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排除噪声污染。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获取专业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