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赖某某与严某某2019年10月相识相恋,并于2021年2月登记结婚。2019年4月赖某某支付首付购买房屋一套,该房屋登记在赖某某名下,婚后一直由其偿还房贷。后双方因感情不和,严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2024年4月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25年1月赖某某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判决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法院审理:广昌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房屋系赖某某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贷款购买且登记在赖某某一方名下,婚后虽然还是赖某某在偿还房贷,但其用于偿还房贷的款项应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即2021年2月至2025年1月期间系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根据规定,离婚时针对该房屋赖某某和严某某应协商处理,协商不了的,法院可以判决房屋归登记一方所有,尚未归还的贷款由房屋登记方的个人债务。婚后共同还贷的款项和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由房屋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故赖某某主张房屋归其所有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但其对2021年2月至2025年1月期间还贷的款项及期间房屋的增值部分对严某某进行补偿,而严某某要求平均分割该房屋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