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的职场环境中,劳动合同的签订是保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权益的重要依据。而其中,试用期的约定常常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
网友咨询:
劳动合同中是否要约定试用期?
律师解答:
劳动合同并非必须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约定试用期。这意味着,是否约定试用期,完全取决于双方的意愿。对于用人单位而言,设置试用期可以在一定期限内考察劳动者是否符合岗位要求,降低用工风险。对于劳动者来说,试用期也是一个了解公司文化、工作环境以及自身是否适合这份工作的机会。
并非所有劳动合同都能约定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由于其工作任务明确且相对短期,任务完成合同即终止,无需约定试用期。另外,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也不得约定试用期。
律师补充: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除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