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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关于医疗期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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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0 10:45:59

王瑞

王瑞 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上海关于医疗期的法律规定主要依据《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沪府发〔2015〕40号),具体内容如下:

  医疗期的定义: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医疗期的期限设置: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

  医疗期的计算:医疗期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例如,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某年某月某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相应的时间段内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

  医疗期的延长: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体约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前条规定的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24个月。

  特殊情况的约定: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对医疗期有特别约定,且约定长于上述规定的,从其约定。

  医疗期满后的处理: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累计病休时间超过按照规定享受的医疗期,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引用法条

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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