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贪污贿赂犯罪是指由监察机关调查的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犯罪,以及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的犯罪。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适用刑事缺席审判不需要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实践中还是应当尽可能地依法通过引渡、遣返、劝返等方式,使其回国接受审判,而不能因为有缺席审判程序,就不尽力追逃,只是缺席审判。
二是,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其中的严重案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经过严格的批准程序,予以缺席审判,即满足了可能的现实需要,也严格限制了情形。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主要是指刑法分则第一章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根据反恐怖主义法第三条的规定,恐怖活动犯罪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构成犯罪的行为。
不仅包括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帮助恐怖活动罪,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等刑法明确规定的恐怖活动犯罪,还包括具有恐怖主义性质的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破坏交通工具、破坏电力设备、劫持航空器等恐怖活动犯罪。
对于这两类案件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拟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应当先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经核准后依法提起公诉。
三是缺席审判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的情形
缺席审判适用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的情形。也就是说,缺席的原因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
“在境外”是指犯罪后潜逃境外、或者因其他原因出境后在境外滞留不归等情况。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逃匿不能到案,但没有在境外的,不适用缺席审判程序。研究过程中也有意见提出,将在境内逃匿、下落不明的案件也纳入缺席审判的情形。
“在境外”是需要证明的条件,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应当有证据确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才符合适用缺席审判的条件。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