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张和小李系某小区同栋住户。2016年,该楼栋居民组建了“好邻居”微信群,由小李担任微信群主,小张也是群成员之一。2023年,因群内住户讨论充电桩安装等问题时双方意见不合,发生了言语争执,小李遂将小张移出了群聊。小张认为,被移出群聊导致其无法及时获知停水停电等通知,知情权、参与权及成员权益受到侵害,主张小李的行为构成对其人格权的侵犯。此外,群内成员日常关系融洽,现自己被踢出了群聊,名誉亦受到影响,故诉请重回微信群,并要求小李赔礼道歉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小李表示,该群由其组建,主要用于发布失物招领、电梯故障及邻里互助等信息,楼栋邻居可自愿加入。小区物业设有管家服务,相关通知可由物业管家传达到业主。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情谊行为与自治行为不属于民法调整对象。本案微信群聊系自然人基于某种社会关系通过网络组建的交流平台,微信群聊的群主对于其群内成员有自主选择权,入群、退群、移出群聊等行为均为成员间自治行为,未创设或变更民事法律关系,因而该类行为产生的纠纷不属于民事法律调整范畴。此外,原告所提供的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的侵害,尚不足以构成人格权侵权。综上,法院认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法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并非所有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均归民法调整,情谊行为即不属于民法调整的对象。本案中,组建小区邻居群等自治群组的行为,属于社会交往情谊行为,并不产生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法官也在此提醒广大居民,邻里相处贵在和睦。微信群聊本是增进感情的桥梁,不妨换位思考、各退一步,以善意化解误会,用包容消弭隔阂,珍惜“远亲不如近邻”的缘分,让小区成为真正的“好邻居”之家。作者:黄佳,转自:江苏法治报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