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撤销民事调解书的法定理由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调解违反自愿原则
程序不自愿:整个调解活动的进行,包括调解活动的开始、调解过程及调解活动结束均不是通过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协商进行的。比如,法院未给予当事人充分的调解意愿表达机会,或者在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的情况下,仍强行进行调解并制作调解书。
实体不自愿:调解协议的内容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而是因受到欺诈、胁迫等作出。例如,一方当事人以威胁另一方当事人生命安全、财产安全等手段,迫使对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者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使对方在错误认识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了公序良俗。比如,调解协议约定的内容涉及非法交易、违法处分他人财产、逃避法定义务等,如约定将违法所得进行分割,或者约定逃避税收、债务等法定义务。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