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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如何认定

#综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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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9 13:54:50

黄长溪

黄长溪 律师

广东商建律师事务所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合同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是认定该罪的关键要素之一。

  网友咨询:

  合同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如何认定?

  律师解答:

  合同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是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难以直接证明,通常需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推定。

  1、考量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是否具备必需的人力、物力和技术支持等履约能力。若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履约所需的资金、技术、设备等条件,却与他人签订合同,可能表明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只是在签订合同时履约能力存在一定瑕疵,但有合理的预期或计划来弥补,且后续有积极努力履行合同的行为,则不能简单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若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故意挥霍资金、转移财产等导致履约能力丧失,且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则可能被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3、若行为人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行为,或者只是进行了一些象征性的、虚假的履行行为,以欺骗对方当事人,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而后骗取大量财物后不再履行,则可能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律师补充: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根据诈骗手段、犯罪数额、损失数额、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构成合同诈骗罪的,综合考虑诈骗手段、犯罪数额、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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