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里,民间借贷的场景屡见不鲜。朋友间的资金周转、生意上的临时拆借,往往伴随着借条的签订。借条,这看似简单的一纸文书,却承载着重要的法律意义,是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关键证据。
网友咨询:
如何鉴定借条的笔迹是否是借款人写的?
律师解答:
当对借条笔迹存疑,需要鉴定是否为借款人所写时,一般可通过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来进行。笔迹鉴定属于物证类鉴定中的一种,整个鉴定过程有着严格的程序和规范。
提供合适的检材和样本,借条原件无疑是核心检材,必须确保其完整性和真实性,不能有任何涂改、破损或伪造的痕迹。样本选择借款人在借条形成时间相近的自然笔迹样本,比如借款人同期签署的合同、文件、信件等。鉴定人员通常会运用专业知识和先进技术,从多个维度对借条笔迹和样本笔迹进行细致比对分析。他们会关注笔画的形态、粗细、长短、倾斜度等基本特征,以及起笔、行笔、收笔的方式,笔画之间的连接、转折、搭配比例、书写的速度、力度、节奏等因素,得出科学、准确的鉴定结论。
律师补充: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出借人在出借资金前,要仔细审查借款人的信用、还款能力等情况,并在有条件的情况下保留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或确保签名与身份证上保持一致,如果在签字时有录像或证人更有利于自身权益的维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