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事活动中,“名义股东”的概念并不陌生。所谓名义股东,是指经工商登记或公司章程记载,仅在名义上持有公司股权,但实际并不享有股权收益、也不承担投资风险的主体,其背后往往存在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
网友咨询:
名义股东的股权能否强制执行?
律师解答:
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如果一方拒绝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包括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因为名义股东是经工商登记的股权持有人,在外观上具有股东的公示效力,债权人无需审查股权实际权属。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实际出资人完全无法维护自身权益。隐名股东可通过执行异议之诉主张权利,但需提供书面代持协议及完整出资凭证;实际行使股东权利(参加股东会、分红等);证明债权人明知或应知代持事实(如参与过代持谈判)等。实际出资人提出的执行异议能否得到支持,取决于其能否充分举证证明股权代持关系的真实性以及自身的实际出资情况。
律师补充: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四十七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