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深夜,酒后的小刚到女友小晶的店铺内争吵,双方发生激烈肢体冲突。邻居张大姐听见争执声后担心小晶安全,主动推门劝架。拉扯中,小晶摔倒,张大姐上前搀扶时,却被小晶继续踢打小刚的动作牵连,摔成腰椎骨折(九级伤残)。张大姐起诉要求小刚、小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而两人却以“多管闲事”为由拒绝。法院最终判决二人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法律焦点:好心劝架受伤,责任如何划分?
本案涉及民法典中三个核心条款的适用:
《民法典》第183条:保护他人民事权益导致自身受损,由侵权人担责,受益人可适当补偿。
《民法典》第1165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权益应担责。
《民法典》第1179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
法院判决
冲突双方过错共同导致损害
1、小刚与小晶的过错行为是直接原因二人深夜激烈争吵并推搡,直接引发张大姐介入后受伤的连锁反应。法院认为,若无双方冲突,张大姐不会因劝架受伤,故二人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2、张大姐的善意无过错,不适用“自甘风险”张大姐劝架是出于保护邻居的善意,且无法预见后续风险,其行为符合公序良俗,不应因救助行为承担过错责任。
3、责任比例划分的合理性法院判定二人各担责50%,体现冲突双方对损害后果的“共同过失”。小刚酒后滋事、小晶在冲突中持续过激行为,均对损害发生具有同等推动作用。
结语
张大姐的遭遇并非个例,民法典通过明确侵权责任、扩大救助者保护,为“扶不扶”“劝不劝”的道德困境提供了法律答案。当善意遭遇伤害,法律终将让过错者付出代价,让正义不被寒心。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