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租房时是否遇到过退房后房东拒绝退还押金的困境?这不仅是许多租客的烦恼,更关乎日常生活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00条,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提供押金作为担保,但合同终止后,如承租人无违约行为,押金应全额返还。实践中,不少房东以“房屋损耗”或“清洁问题”为由克扣押金,实属违法。若协商无果,您可依据《民法典》第705条起诉维权,法院通常要求出租人举证押金扣款事由。
作为专业律师,我提醒您:保存租赁合同、支付记录和交接清单是关键证据。租金纠纷若未及时处理,可能被诉讼时效限制(《民法典》第188条,时效三年)。我曾在上海、北京等地处理大量类似案件,地方性规定(如《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22条)严格限制押金滥用。及早咨询专业律师,可避免损失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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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