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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08—2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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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31 16:38:57

庞立伟

庞立伟 律师

山东名律(岚山)律师事务所

  第二百零八条本章规定不适用于下列各项:

  (一)对救助款项或者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规定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国际核能损害责任限制公约规定的核能损害的赔偿请求;

  (四)核动力船舶造成的核能损害的赔偿请求;

  (五)船舶所有人或者救助人的受雇人提出的赔偿请求,根据调整劳务合同的法律,船舶所有人或者救助人对该类赔偿请求无权限制赔偿责任,或者该项法律作了高于本章规定的赔偿限额的规定。

  第二百零九条经证明,引起赔偿请求的损失是由于责任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责任人无权依照本章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条除本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另有规定外,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依照下列规定计算赔偿限额:

  (一)关于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1.总吨位300吨至500吨的船舶,赔偿限额为333000计算单位;

  2.总吨位超过500吨的船舶,500吨以下部分适用本项第1目的规定,500吨以上的部分,应当增加下列数额:

  501吨至3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500计算单位;

  3001吨至3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333计算单位;

  30001吨至7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250计算单位;

  超过7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167计算单位。

  (二)关于非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1.总吨位300吨至500吨的船舶,赔偿限额为167000计算单位;

  2.总吨位超过500吨的船舶,500吨以下部分适用本项第1目的规定,500吨以上的部分,应当增加下列数额:

  501吨至3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167计算单位;

  30001吨至7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125计算单位;

  超过7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83计算单位。

  (三)依照第(一)项规定的限额,不足以支付全部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的,其差额应当与非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并列,从第(二)项数额中按照比例受偿。

  (四)在不影响第(三)项关于人身伤亡赔偿请求的情况下,就港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设施的损害提出的赔偿请求,应当较第(二)项中的其他赔偿请求优先受偿。

  (五)不以船舶进行救助作业或者在被救船舶上进行救助作业的救助人,其责任限额按照总吨位为1500吨的船舶计算。

  总吨位不满300吨的船舶,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运输的船舶,以及从事沿海作业的船舶,其赔偿限额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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