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用人单位无力承担工伤赔偿时,能否要求“用工单位”赔偿,需结合劳动关系性质、法律程序及特殊救济途径综合判断。以下是具体分析及维权方案:
⚖️一、用人单位无力赔偿时的法定救济途径
1.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适用条件:若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导致无力赔偿,劳动者可向社保机构申请先行支付,但需满足以下情形之一: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撤销登记;
-用人单位拒绝支付或部分支付赔偿;
-经仲裁/诉讼后仍无法执行到位(需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
-支付范围:包括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项目。
2.用工单位担责的特殊情形
-劳务派遣关系:若劳动者由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派至实际用工单位工作,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用工单位需在未参保或参保地不符时承担连带责任。例如:
-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参保的,用工单位需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付。
-违法分包/转包:建设工程领域,若承包单位将业务转包给无资质的组织或个人,该组织雇佣的劳动者发生工伤时,承包单位(用工方)需承担赔偿责任。
👴二、超龄劳动者等特殊群体的救济方式
1.无法认定工伤时的替代方案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如案例中62岁的李女士),因无法建立劳动关系,不能通过工伤保险索赔,但可依据《民法典》第1192条主张劳务损害赔偿:
-需证明用工单位在提供劳动条件、设备安全等方面存在过错;
-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案例中获赔7.1万元)。
2.用工单位直接担责的情形
若用工单位直接雇佣超龄人员(如退休返聘),并为其按项目参保工伤保险,则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由保险基金或用工单位赔偿。
⚖️三、法律程序与关键证据
1.前置程序:工伤认定与劳动仲裁
-无论用人单位是否无力赔偿,均需1年内申请工伤认定,否则丧失维权基础;
-劳动仲裁是诉讼必经程序,裁决后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若执行中用人单位确无财产,可凭《中止执行文书》申请先行支付。
2.撤销不公平赔偿协议
-若劳动者在未认定工伤前签订低价赔偿协议(如十级伤残仅赔2万元),可诉请法院撤销该协议,并要求按法定标准补足差额(案例中协议被撤销后补赔9万元)。
💰四、赔偿责任的划分与计算
|赔偿主体|承担项目|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基金|医疗费、伤残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等|《社会保险法》第38条|
|用人单位|停工留薪期工资、五至六级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社会保险法》第39条|
|用工单位|劳务派遣中未参保的连带责任;违法转包时的直接责任|《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五、实操维权步骤
1.立即申请工伤认定:保留劳动关系证明、医疗记录等;
2.仲裁/诉讼追偿:
-针对用人单位提起劳动仲裁,确认赔偿金额;
-若用人单位无财产执行,申请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
3.申请先行支付:持工伤认定书、仲裁裁决、中止执行文书向社保机构申请;
4.追究用工单位责任:在劳务派遣、转包或无劳动关系但存在过错时,直接起诉用工单位。
💎总结
-用人单位完全无能力赔偿时,劳动者可优先通过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或追究实际用工单位(如劳务派遣中的用工方、违法转包方)的责任获得赔偿;
-超龄劳动者需转向民事赔偿诉讼,依据《民法典》索赔;
-关键行动:1年内完成工伤认定,及时仲裁,善用先行支付程序,避免因用人单位破产导致权益落空。
法律依据贯穿《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法》《民法典》及人社部配套意见,建议尽快咨询属地劳动监察部门或法律援助机构,锁定用工主体过错证据。
引用法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