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的行政处罚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具体内容为: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以下是一些相关案例:
案例一:2024年,高沙派出所民警发现向某元冒用同村人身份信息办理身份证,向某元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二:2023年,西宁市城北公安分局发现吴某冒用张某某身份信息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吴某被依法采取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张某某身份证和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收缴。
案例三:2024年,汉源县公安局大树派出所查处刘某某冒用杨某某表妹岑某居民身份信息办理相关业务,刘某某被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其冒用的身份证件被收缴。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