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等于“铁饭碗”吗?

#劳资纠纷

959浏览

2023-08-03 16:17:24

王安坤

王安坤 律师

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大的区别在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确定的终止日期,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即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劳动合同。签署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等于劳动者端上了铁饭碗,用人单位永远无法与该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即时解除权、《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无过失解除权为由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当然,用人单位也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与劳动者协商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同样,劳动者也可自行提出辞职,解除双方所签署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换言之,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情况下,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必须与劳动者之间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没有选择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更没有权利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也没有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续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