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至十级伤残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如植物状态、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小便失禁。
头面部损伤,如双侧眼球缺失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一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双足十趾缺失10%以上或双足十趾丧失功能25%以上。
一下肢踝、膝、髋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25%以上。
一上肢缩短4cm以上。
一下肢缩短2cm以上。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以上。
二级伤残: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严重功能障碍,需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三级伤残: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严重功能障碍,需特殊医疗依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四级伤残: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严重功能障碍,需特殊医疗依赖,但生活能自理。
五级至六级伤残: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中/重度功能障碍,需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七级至十级伤残:
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轻度功能障碍或无功能障碍,生活能自理。
这些标准涵盖了从一级到十级的伤残等级,每个等级都有其特定的损伤和功能障碍描述,用于评估和比较不同伤残程度。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