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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至十级伤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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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6 11:22:52

范海玲

范海玲 律师

广东商建律师事务所

  一至十级伤残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如植物状态、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小便失禁。

  头面部损伤,如双侧眼球缺失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一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双足十趾缺失10%以上或双足十趾丧失功能25%以上。

  一下肢踝、膝、髋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25%以上。

  一上肢缩短4cm以上。

  一下肢缩短2cm以上。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以上。

  二级伤残: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严重功能障碍,需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三级伤残: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严重功能障碍,需特殊医疗依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四级伤残: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严重功能障碍,需特殊医疗依赖,但生活能自理。

  五级至六级伤残: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中/重度功能障碍,需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七级至十级伤残:

  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轻度功能障碍或无功能障碍,生活能自理。

  这些标准涵盖了从一级到十级的伤残等级,每个等级都有其特定的损伤和功能障碍描述,用于评估和比较不同伤残程度。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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