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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136—14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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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4 18:06:23

庞立伟

庞立伟 律师

山东名律(岚山)律师事务所

  第一百三十六条承租人有权就船舶的营运向船长发出指示,但是不得违反定期租船合同的约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承租人可以将租用的船舶转租,但是应当将转租的情况及时通知出租人。租用的船舶转租后,原租船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影响。

  第一百三十八条船舶所有人转让已经租出的船舶的所有权,定期租船合同约定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影响,但是应当及时通知承租人。船舶所有权转让后,原租船合同由受让人和承租人继续履行。

  第一百三十九条在合同期间,船舶进行海难救助的,承租人有权获得扣除救助费用、损失赔偿、船员应得部分以及其他费用后的救助款项的一半。

  第一百四十条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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