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三条船舶在租期内不符合约定的适航状态或者其他状态,出租人应当采取可能采取的合理措施,使之尽快恢复。
船舶不符合约定的适航状态或者其他状态而不能正常营运连续满二十四小时的,对因此而损失的营运时间,承租人不付租金,但是上述状态是由承租人造成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四条承租人应当保证船舶在约定航区内的安全港口或者地点之间从事约定的海上运输。
承租人违反前款规定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一百三十五条承租人应当保证船舶用于运输约定的合法的货物。
承租人将船舶用于运输活动物或者危险货物的,应当事先征得出租人的同意。
承租人违反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致使出租人遭受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