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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是否可以任意解除合同

#综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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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2 13:45:34

黄长溪

黄长溪 律师

广东商建律师事务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人)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依照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应完成建设单位交给的施工任务,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提供必要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

  网友咨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是否可以任意解除合同?

  律师解答:

  发包人不能任意解除合同,但符合法定或约定条件时可依法解除。

  发包人是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发包人有时称发包单位、建设单位或业主、项目法人。所谓任意解除权,是指不需要以对方违约为理由而主张解约的解除权。实践中,发包人往往基于市场变化、资金压力、工程进度等原因考虑解除合同,但这一行为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需要结合具体情形分析。针对发包人是否可以任意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问题,答案是否定的。我国法律并未赋予发包人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合同解除必须符合法定或约定条件。

  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性以及防止社会资源浪费的角度讲,应当尽量维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稳定性,承包人准备施工、进场和退场都会带来高昂的成本。如果允许发包人随时解除合同,反而会造成更大的损失,与定作人任意解除合同制度的立法目的相违背。

  律师补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认定无效: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六条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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