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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提前返岗,生育津贴和工资能兼得吗

#综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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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2 13:44:17

刘达

刘达 律师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越来越注重员工的福利和权益,而在女性员工生育方面,相关法律法规也越来越完善。

  网友咨询:

  产假提前返岗,生育津贴和工资能兼得吗?

  律师解答:

  ‌生育津贴与劳动报酬的法律性质不同,不能简单相互取代。女职工在产假期间提前返岗时,可以同时领取生育津贴和工资‌。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法律法规只是对女职工应享有生育津贴最低限度的保障性规定,并不禁止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同时向女职工支付工资。女职工产假期间有权享有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在内的生育保险待遇。同时,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有权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

  律师补充:

  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是对职工因怀孕、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导致劳动暂时中断给予必要经济补偿。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斥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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