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关于公租房动迁的相关规定及司法实践,针对您的情况(作为公租房同住人,承租人已去世,希望排除“空挂户口”人员的补偿资格),需结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判例综合分析。以下是关键要点及诉讼建议:
一、同住人资格的认定标准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及高院相关解答,同住人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户口要求:在征收决定作出时,在被征收房屋内有本市常住户口(特殊情况例外)。
2.实际居住:在被征收房屋内实际居住满一年以上(特殊情况如因结婚、家庭矛盾等可豁免)。
3.他处无房或居住困难:在本市无其他福利性住房(如单位分房、公房安置房等),或虽有住房但人均居住面积低于法定标准。
“空挂户口”的认定:
若被诉人员仅户口在册但未实际居住,或虽居住但在他处有福利性住房且居住不困难,则可能被认定为“空挂户口”,无法享有补偿权益。
二、承租人去世后的权利归属
1.承租权的继承问题:公房承租权不可继承,需由出租人(房管部门或相关单位)根据政策重新确定承租人,优先考虑共同居住人(需符合同住人条件)。
2.补偿款归属:原承租人去世后,补偿款由符合条件的同住人共有。若未变更承租人,则补偿款直接归属全体同住人。
三、诉讼程序及案由
1.诉讼目的:通过司法程序确认“空挂户口”人员不符合同住人资格,从而剥夺其补偿份额。
2.案由选择:
-共有物分割纠纷:适用于对征收补偿款的分割争议,主张排除非共有权人(即空挂户口人员)的分配资格。
-分家析产纠纷:若涉及家庭内部对补偿利益的分配争议,可通过此案由起诉。
-共有权确认纠纷:直接请求法院确认对方不具备共有权资格。
3.关键证据:
-户籍证明(证明对方户口在册);
-居住情况证明(如水电费单据、邻居证言等,证明对方未实际居住);
-他处住房证据(如福利分房记录、商品房购房合同等,证明其不符合“他处无房”条件)。
四、司法实践中的注意事项
1.例外情形:
-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在外租房但未享受福利分房的,仍可能被认定为同住人。
-知青回沪、参军、服刑等特殊户籍迁出情况,即使无户口也可能保留补偿权益。
2.补偿款分配比例:
-法院可能根据实际居住时间、贡献度等因素调整分配比例。例如,实际居住的同住人可能获得大部分补偿款,而空挂户口人员仅分得少量或零份额。
五、建议步骤
1.收集证据:重点证明对方未实际居住或已享受他处福利分房。
2.协商前置:若家庭内部矛盾可通过协商解决,可避免诉讼成本。
3.提起诉讼:以“共有物分割纠纷”或“分家析产纠纷”为案由,请求法院确认对方非同住人并排除其补偿资格。
4.律师介入:因涉及复杂政策及证据链,建议委托专业拆迁律师协助。
总结
通过诉讼排除“空挂户口”人员资格是可行的,但需严格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并提交充分证据。诉讼案由通常选择“共有物分割纠纷”或“分家析产纠纷”,具体需结合案情确定。建议参考网页4和网页7的判例,了解法院对类似争议的裁判倾向。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