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某系601号房屋所有权人,刘某系701号房屋所有权人。双方房屋为楼上楼下对应相邻关系。2023年3月26日,史某发现自家阳台天花板及墙面持续渗水,后发现渗漏为刘某将701室阳台擅自改建为厨房,及加装空调并向阳台排水,却没有做好防水防渗措施导致。3月29日,上述渗水情况加重,漏水处已产生肉眼可见的水珠。史某就渗漏问题与刘某进行协商,要求刘某拆除该改建的厨房并做好防水措施,但刘某都置之不理,故史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该案存在两个争议焦点:一是史某请求刘某拆除擅自在案涉房屋阳台上改建的厨房,排除渗水妨害及赔偿损失2万元是否应予支持;二是史某请求刘某支付律师服务费2万元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争议焦点一的问题,法院认为,史某、刘某系上下楼邻居,秉持睦邻友好的原则,双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该案中,史某、刘某的阳台上下层相毗连,阻隔物出现漏水,是刘某将案涉住宅701室的阳台擅自改建为厨房及加装空调并向阳台排水,却没有做好防水防渗措施导致,影响到史某生活,其行为违反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第五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的规定,依法应由刘某排除妨碍,拆除房屋阳台上改建的厨房,并做好阳台地面防水措施。史某的损失与刘某的过错行为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予承担其过错赔偿责任。但史某主张赔偿损失2万元,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损失具体赔偿数额,而史某损失事实存在,法院酌情给予5000元赔偿。关于争议焦点二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二条:“引导当事人诚信理性诉讼。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非诚信诉讼行为的杠杆作用,促使当事人选择适当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的规定,本案中因刘某存在过错行为,史某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而委托律师作为涉案诉讼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支付了律师服务费,给史某造成直接损失,而无过错方的史某主张律师服务费2万元,是根据其提供的《法律事务合同》及《增值税务发票》证明发生律师服务费2万元事实存在,且该收费标准符合受案法院所在地的律师收费标准,故史某主张的律师服务费2万元法院予以支持。
律师提醒我们在使用房屋时应特别注意,不得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否则改造的卫生间、厨房将不得不拆除,而且会损害他人利益,面临大额赔偿。作为被侵权人也要注意,在遭受侵害时要注重通过照片、视频等方式留存证据,为自己所主张的损失赔偿数额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作为此类纠纷中的无过错方还应注意,如遇到被侵害事件,自己处理可能会有无从下手的无奈,寻找专业律师的帮助必不可少,只要支付的律师费在合理区间,就很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和保护。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