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3年5月,小李(化名)来到某理发店,要求老板康某为其提供文身服务。康某看了看这个女孩,询问道:“成年了吗?给我看看身份证。”小李随口应答,称自己已满18岁,身份证忘记带了。康某见小李穿着打扮较为成熟,便没多想,与其签署《文身协议》后,开始了文身服务。随后,小李先后三次在康某的店里进行文身,共支付文身费用649元。在此期间康某未对其身份再次进行核实。2024年初,小李在入学面试时被发现身上的文身图案。小李的父母既震惊又气愤,想通过激光等手段去除小李身上的文身,共计花费59800元,但收效一般。愤怒的父母找到康某,要求其赔偿损失。康某称小李文身系自愿行为。双方争执无果,小李及其监护人将康某经营的理发店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小李虽自愿文身,但第一次文身时未满14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其年龄、智力状况、社会经验等尚不能判断文身行为对自己身体和人格利益带来的损害和影响,其法定代理人明确对该行为不同意、不追认,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故理发店应退还649元文身费用。关于本案侵权责任,依据《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理发店应当知晓文身对未成年人身体和人格利益可能造成的伤害,其在未准确核实身份、年龄情况下,仅根据《文身合约》及口头陈述认定小李满18周岁,多次为小李提供文身服务并收取费用,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侵权主要责任;但小李监护人亦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作为未成年人监护人没有尽到应尽的监护职责,且小李系主动文身并谎称是成年人,对损害发生亦有过错。故理发店对小李损害后果承担60%赔偿责任,小李自身承担40%。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给未成年人文身的行为影响未成年人身体权、健康权,亦会影响未成年人以后求学、参军、从警、从教等,故理发店给小李文身造成的精神损害,结合案情酌情支持精神抚慰金2000元。最终,法院判决:理发店返还小李文身费649元;支付小李清洗及修复文身费35880元;赔偿小李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