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并在接受抗诉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指令再审的决定。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上级人民法院再审指令后,应当在上级人民法院作出指令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