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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的审理期限

#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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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0 10:50:40

郭广吉

郭广吉 律师

北京中阔律师事务所

  根据《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并在接受抗诉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指令再审的决定。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上级人民法院再审指令后,应当在上级人民法院作出指令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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