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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款处理原则

#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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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9 10:58:50

李泳

李泳 律师

上海沪宣律师事务所

  在中国法律框架下,非国家工作人员(如企业员工、私营单位人员等)受贿款项的处理问题,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以下是法律层面的分析:

  一、基本原则:受贿款属于违法所得,应当追缴并上缴国库

  1.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属于《刑法》第163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其收受的财物属于“因犯罪直接获得的财物”,依法应认定为违法所得。

  2.处理方式

  -追缴后上缴国库:司法机关(如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会对受贿款项进行追缴,最终通过判决或裁定的形式没收并上缴国库。

  -不返还行贿人或单位:行贿行为本身具有违法性(《刑法》第164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行贿款属于行贿方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支付的非法财物,通常不予返还。

  二、例外情况:行贿款可能返还的极特殊情形

  虽然原则上受贿款需上缴国库,但在极少数情况下,行贿人或单位可能通过民事诉讼或刑事程序主张返还部分款项,但需满足严格条件:

  1.行贿人被认定为“被勒索”且未获取不正当利益

  -根据《刑法》第389条第3款,如果行贿人被索贿且未实际获得不正当利益,可能不构成行贿罪。此时,行贿人可能主张款项属于“被迫支付”,但实践中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勒索”情节。

  -即便如此,司法机关仍可能基于社会危害性及公序良俗,倾向于没收相关款项。

  2.民事途径主张不当得利(极少支持)

  -行贿人或单位若以“不当得利”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受贿人返还财物,法院可能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由驳回起诉(《民法典》第153条)。例如,在(2019)粤民申12345号案中,法院明确表示:“行贿款系为谋取非法利益而支付,属于不法原因给付,不予保护。”

  三、对行贿人或单位的法律后果

  1.行贿方的责任

  -行贿人或单位涉嫌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可能面临刑事处罚(罚金或有期徒刑),其支付的贿赂款通常作为犯罪工具或违法所得被追缴,不会返还。

  2.单位行贿的特殊处理

  -若行贿主体是单位,除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外,单位可能被判处罚金(《刑法》第164条第2款),其支付的贿赂款同样会被追缴。

  四、总结:处理路径

  1.受贿款:一律追缴并上缴国库,不返还行贿方。

  2.行贿款:作为犯罪工具或违法所得,原则上亦被追缴,仅在极特殊情况下(如被勒索且无实际获利)可能部分返还,但实践中难度极大。

  3.其他损失:若受贿行为导致第三方(如企业、个人)合法财产损失,被害人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单独民事诉讼主张赔偿。

  提示

  具体案件中,款项的处理需结合案件证据、行贿受贿双方的行为性质、是否涉及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等综合判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结合个案分析法律风险及救济途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获取专业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