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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申诉反被开除?法院判了!

#劳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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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9 09:45:52

郑泽敏

郑泽敏 律师

山东中颐律师事务所

  申诉不公反被指“污蔑”,一纸解雇函斩断劳动关系。当企业以“违纪”为名对员工的正当申诉施以解雇重罚,劳动者应如何维护自身权益?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员工因合理申诉而被辞退”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林某系某公司的职员,产假期间其所在部门整体被撤销。2023年11月8日,公司向林某出具调岗通知书,林某两次表示拒绝,公司分别给予林某两次记过处分。

  根据该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当员工认为个人利益受到不应有的侵犯,或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措施有不同意见,或发现有违反公司各项规定的行为时,可向所属部门或直接向公司高层申诉。同年12月5日,林某向公司领导发送邮件,反馈其“受到公司不公正待遇”“被领导百般刁难,莫须有地降低我的绩效分”“个别领导考核和管理风格会让我司的企业文化和风气日下,不利于我们公司健康发展”等。3日后,公司以林某多次违反劳动纪律,且在公司内部污蔑其他人员,给公司及其他员工带来严重不良影响等为由,解除与林某的劳动合同。林某认为公司解除行为违法,遂提起仲裁诉讼,要求恢复双方劳动关系等。

  一审法院认为林某提出个人意见,是员工的正常权益,符合员工的行为准则,公司解除行为违法,故判决恢复双方劳动关系。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员工有提起申诉的权利。林某认为个人利益受到侵害而向公司领导进行申诉,措辞无明显不当之处,不存在对同事恶意攻击造成较大伤害,或不正当利用投诉、举报渠道,恶意捏造事实中伤他人,公开或私底下散布谣言,诋毁他人名誉等情形,公司对员工正当申诉应具有容忍义务,公司以员工正当申诉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心语

  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认为自身权益受损而向公司提出申诉,是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申诉,劳动者可以向公司明确指出其权益受到侵害的具体情况,要求公司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申诉具有一定的容忍义务,应予以认真对待,仔细甄别劳动者申诉的合理性,不能随意以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不服从公司管理等为由对劳动者进行处罚,依法依规、合理妥当地行使企业用工管理。

  在此也特别提醒,劳动者在进行申诉时,需注意言辞的恰当性和申诉渠道的正当性,不应超过合理限度。申诉言论不应存在恶意攻击、散布谣言等内容,更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代表点评

  员工依法表达诉求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基石。劳动者针对绩效评价、管理措施或权益保障等事项,通过正当渠道提出质疑与建议,本质是对企业规范治理的良性促进,不应被简单粗暴地视为“违纪行为”。本案作为一起较为典型的劳动者行使申诉权而遭解雇引发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其判决既划清企业合规管理的边界,明确企业对员工合理申诉具有容忍义务;亦规范劳动者言论自由的尺度,防止其维权行为异化为权利滥用。通过平衡企业的自主管理权与劳动者言论自由间的尺度,彰显司法对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企业健康发展的双重保护,为企业构建兼具合规性与人文性的管理制度提供范式,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具有积极的示范效应。

引用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此条表明劳动者有维护自身权益、与用人单位沟通协商的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需证明劳动者的行为达到“严重违反”的程度,且规章制度的制定需符合法定程序并已告知劳动者。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获取专业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