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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代以个人名义还款,是否构成债务加入? 徐律师

#企业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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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2 17:31:47

徐润霜

徐润霜 律师

北京京师(宁波)律师事务所

  法代以个人名义还款是否构成债务加入?

  文字原创宁波徐律师

  01聚焦问题

  在经济活动中,许多小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了达到快速融资的要求,会给公司的债权人出具例如《还款协议》、《欠条》等类似的以个人名义担保债务能够履行的协议,那么这究竟是否构成债务加入?债务加入与保证有什么区别?审判实务如何把握债务加入以及保证?徐律一文带你答疑解惑。

  02一、债务加入的请求权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简而言之,债务加入就是多一个人还债!

  债务加入人是否具有原债务人的地位?No第三人债务加入后,并不享受原债务人的地位,相当于一个只进行清偿的“工具人”,即为原债务人提供的担保也仅对原债务人发生担保效力,其实也很好理解,如果为原债务人提供的担保也对债务加入人发生效力,那么为什么不直接采取保证责任的承担而舍近求远选择债务加入?

  债务加入是否免除原债务人的清偿义务?No!债务加入,即第三人加入到债务中,作为新债务人和原债务人一起向债权人负有连带债务。在债务加入中,首先要求存在债务,其次要求存在债务加入合同。该债务加入合同可以是第三人和债务人约定,也可以是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构成债务加入后,除另有约定外,第三人和债务人负有同一内容的债务,但债务人并不因此而免负债务,而是与第三人一起对债权人负有连带债务,当然,连带债务的范围应当限制在第三人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

  债务转移与债务加入模糊不清怎么办?——推定为债务加入!债务转移是指不改变债务的内容,债务人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地转移给第三人,由于清偿能力的差异,在究竟是债务转移还是债务加入意思不清晰时,考虑到债权人对债务人资力和履行能力的信赖,基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价值,债务人不应轻易地从债务中摆脱,可以推定为债务加入。

  在债务存在本金与违约金之情形时,债务加入人加入的是本金还是本金+违约金?——没有明确意思表示的情形下是本金因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是违约责任承担的一种方式,其计算标准具有多元化,不确定性,要求债务加入人对不确定的债务进行承担显然严重减损了债务加入人的权益。

  03债务加入与保证责任之区分

  第一,保证债务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属性债务,而债务加入中第三人作为连带债务人,没有主从关系;——还款没有先后顺序第二,连带保证具有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的限制,而债务加入后产生的连带债务仅具有诉讼时效的限制;——债务加入没有“保证期间”这个特殊的期间第三,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而债务加入人作为连带债务人履行债务后,是否对债务人有追偿权,取决于其与债务人之间的约定。——存在法定追偿权与约定追偿权的区别

  04如何构成债务加入?

  案例一:有实际清偿行为的发生............第三人向债权人承诺履行还款义务,并实际清偿了部分债务的,应认定为债务加入,第三人与债务人对剩余欠款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盛源水产合作社向水产科技公司购买饲料,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盛源水产合作社结欠水产科技公司货款6385574.93元有相应的《欠款凭证》为依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该欠款中的1385574.93元已在另案中提起诉讼,水产科技公司主张盛源水产合作社偿还货款人民币5000000元及利息,合法有据,应予支持。刘章平与水产科技公司签订了两份《欠款协议》,确认尚欠水产科技公司货款,并提出相应还款计划,同意分期付款,且还向水产科技公司多次偿还本案债务,应认定为债务加入。水产科技公司主张刘章平对盛源水产合作社结欠的货款50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合法有据。因黄娟向水产科技公司出具《连带责任保证书》约定保证的债务是2014年5月1日水产科技公司向刘章平提供5000000元借款,水产科技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本案存在2014年5月1日的主合同,水产科技公司要求黄娟承担担保责任于法无据,不能成立..........

  案例二:债务发生后制作还款计划涉及具体还款时间的........对于李志明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同心村委会主张李志明签署《还款计划协议书》属于债务加入,百绿盛公司、李志明则主张系职务代理。债务加入与职务代理的法律规定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由此可见,李志明是否作出自愿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是认定构成债务加入与否的关键。从《还款计划协议书》内容可知,李志明虽以“还款人”的身份签名,但协议书中并无李志明自愿以个人名义承担债务的表述,其内容应为百绿盛公司对还款的承诺。李志明为百绿盛公司股东,代表百绿盛公司作出还款的意思表示具有合理性。因此,同心村委会以李志明构成债务加入为由主张其承担责任理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事实上,因为保证责任相对于债务加入是一种消极的承担义务的方式在最高院[2010]民提字第153号判例中显示,第三人“承诺还款”可理解为“债务加入”,第三人“自愿承担”可理解为“债务加入”,第三人“在借款人处签字盖章”、“在还款协议上签字”,均构成“债务加入”,甚至于第三人“代替”这一用语也构成“债务加入”。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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