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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情形

#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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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2 17:18:24

刘怿

刘怿 律师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释〔2013〕18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图片缺失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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