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僵局”是指合同因各方面的原因已不能继续履行或者不适合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希望解除合同,但守约方却怠于行使解除权。合同僵局现象在市场交易中广泛存在,其形成原因有很多,合同僵局的形成导致交易效率低下、社会资源浪费、有违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网友咨询:
面对合同僵局,违约方是否可以申请解除合同?
律师解答: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依法解除合同效力的行为。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符合下列条件,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违约方本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减少或者免除。
法律上不能履行指的是由于法律规定或者法律变动,导致合同无法按照原定条款执行。例如,合同所约定的内容可能违反了现行的法律法规,或者由于新的法律出台使得原有合同内容变得不合法。事实上不能履行则是指由于出现了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合同实际上已经无法继续履行。不适于强制履行的债务包括: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承揽合同、演出合同、出版合同等。履行费用过高的债务是指当债务人违约后,如果判令债务人继续履行所需的费用大大超出债权人实际可能获得的价值时,继续履行将变得不经济。
律师补充: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